释义 |
死亡证明原件不会收走。 死亡证明书的用途: 1、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在医院死亡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一般一式多联的,一联用于火化,一联用于户口销户,死亡证明医院是有存根的,可以复印后加盖医院鲜章。在家中死亡的,死亡证明可以有社区医院、派出所出具。在派出所办理过死亡销户手续的,派出所也应该出具死亡销户证明。同时,死者的火化证明也有死亡证明的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