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16-45岁); 二是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含技术军士,下同); 三是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帮助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四是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