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必须的,企业自愿决定是否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一、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二)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 (一)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三)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四)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对外国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体系的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