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规是侦查措施吗 |
释义 | 双规的作用 双规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比如我国"双规缺少法律依据,但在特别的情况下有其必要性。这些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鉴。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现实。一些检察官进行讨论的时候,他们也有不少表示,双规的出台容易使得党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合办案,提高效率,同时双规的确也解决了不少职务犯罪的问题,因为毕竟职务犯罪的存在是存在着隐蔽性和犯罪双方的稳定平衡性的,一般不容易从其他的证据上寻求突破,因此,获得嫌疑人的口供变成了破案的关键。” 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对双规认同,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双规"措施确有一定的必要性。他认为,官员是特殊的职业,他们在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自动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某些公职人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那么通过采取"双规"尽快查清问题,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腐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分配不公,直接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权和发展权,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大多数人的人权。 一、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否代表损失 开发商业秘密的成本毫无疑问可以成为衡量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证据。但是在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过程中,同时存在着另外一些问题,即价值性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权利人实际利用商业秘密获得的利益或者潜在利益、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关系问题。显然,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权利人实际利用商业秘密获得的利益或者潜在利益,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具有价值的证据的,却不能成为衡量商业秘密具体价值量多少的最终标准。 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上,价值性和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息具有价值性是其能够作为一项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必备要件。损失是从商业秘密保护救济的角度来进行规定的。这是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来认识商业秘密问题的。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必然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如仅有不正当的“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没有“使用”或“披露”行为,故不能单从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角度来界定商业秘密的价值量的大小。 但是,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价值越大,对其不当侵犯造成的损失也将越大;反相推导,对商业秘密侵犯造成的损失越大,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价值也越大。同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只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当行为存在,就难谓权利人没有损失,如上面提到的侵权人仅有“获取”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已经知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说是一项消极信息,即使法庭签发禁令予以救济,也很难知悉侵权人是否参考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下,法庭的禁令也不能把侵权人已经知悉的信息从他们的脑海中完全的消除掉。故仅从损失的角度来界定价值量的大小是很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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