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永久居住权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中并不存在“房屋永久居住权”一说,《民法典》在第14章只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是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居住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不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且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 一、侵犯住宅权的行为有哪些?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我国法律对侵犯居住权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践中,侵犯居住权的行为主要是妨害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致使居住权人不以占有、使用房屋。 二、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一样吗 居住权和使用权不一样。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使用权不属于物权。居住权指对别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不包括住旅馆等,房屋租赁或者住旅馆不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居住权与所有权之间谁的权利最大 居住权和所有权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我国民事主体享有物权的,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物权类型,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两者并不冲突,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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