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本丢了户主不在家,子女可以补办。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须知: 1、 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因种种原因遗失居民户口簿需要办理补领的。 2、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3、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 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