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集体户口没有户主页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才中心或托管单位进行咨询,户主一般是托管单位的负责人,当事人可让托管单位负责人复印户主页,再由托管单位加盖公章,这样当事人就可以获得集体户口的户主页。或者是当事人可以去身份证到户口归属地的派出所开据户籍证明或由托管单位开具集体户口无首页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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