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权设立了是可以撤销的。 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是居住权到期的算是常规居住权撤销。 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撤销居住权: 1、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的消灭如下: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一方当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表示。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