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投保人无力支付保费,可解除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超过交费截止日期60天未交保费,则保险合同暂停生效,两年后仍未交费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的支付协议,则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分析 投保人无力负担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如果超过应交保险费日期60天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自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缴纳保险费且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新缴费协议的,保险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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