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报销比例: 前提条件: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 注:同样情况下,二档比一档的报销比例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普通门诊 比例:50% 最高支付限额为:45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社区卫生医院:400元 注: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前提条件: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3%、一级医院88%、二级医院86%、三级医院84%,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6.5%、一级医院94%、二级医院93%、三级医院92%, 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