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合同中通常会有“继往开端”条款,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来判断是否属于已有病症所致的重疾,若属于则不予理赔。但保险公司此举并无法律依据,因为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习惯和诚信原则处理”,而保险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保险公司不能凭借自身的主观判断而否定保险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十二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根据习惯和诚信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出书面异议”。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来进行理赔,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作出合理的赔偿。在证明脑干病变与“继往”无关时,保险人可以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专家鉴定意见,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