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务招待费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 |
释义 | 业务招待费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企业招待费属于社会娱乐消费,纳税人的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业务招待费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都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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