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待费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
释义 |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餐饮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开具受票方也不能抵扣。因为餐饮业针对个人消费的目的很明确。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税款,即使抵扣的,也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营改增后,酒店开具餐饮发票由于不能抵扣,开具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酒店开具的住宿发票由于可以抵扣,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增值税 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服务费用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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