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2014年原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联《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前,应由医疗机构统一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甲等级以上医院(含二甲等级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2寸免冠照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更换执业地点时,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无须再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先到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中止备案,再到新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流程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中止备案时,应在起始日期后面填写中止日期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