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证明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不动产登记证办理程序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到房管局进行申请登记; (二)房管局受理后进行审核,然后进行办理登记; (三)房管局办理登记后,制作房屋产权证书,发给产权人。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需要的材料: (一)盖章的申请表; (二)房屋买卖合同; (三)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四)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五)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六)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七)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九)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条件 (一)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相关当事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4、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5、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6、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处分不动产、申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放弃不动产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时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撤回登记申请以及申请补发、换发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申请人现场委托的除外。因赠与申请不动产登记,赠与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赠与合同还应当经公证。自然人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2、因继承、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继承权的认定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3、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不能会同办理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公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监护人代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依法通过规划验收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5、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或者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6、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7、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8、不动产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申请登记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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