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有: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照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应该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 一、外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会受到什么的限制 外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会受到以下限制: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7、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其主要内容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 三、外资企业增资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流程 第一步:办理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案。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获得文件:增资批复(备案表)及增资后的批准证书。 第二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提交文件: 1、增资申请报告。 2、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副本1)。 3、增资批复(或备案表)原件。 4、董事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 6、营业执照原件。 获得文件: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第三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提交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二份。 2、增资批复(备案表)复印件(公司盖章)。 3、增资后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4、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 5、外汇登记证原件。 6、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在外管局领取)。 7、章程修正案(合资合同修正案)。 8、工商局出具的注明增资金额的收件通知书。 获得文件:增资后的外汇帐户。 第四步:汇入增资额度20%的外汇现金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五步:凭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正式的增资手续 二、注意事项 (一)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二)以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 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5、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6、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7、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 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四)投资人为2人时,最低持股比例为1%。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只有外商股东,没有中方股东,其企业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持股比例由双方的出资决定,其企业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 3、中外合营企业。企业步具有法人资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约形式合作经营,并按给定分配红利和承担亏损。 总之,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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