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质询权属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提案权与质询权区别如下: 1、行政提案权国务院有权就以下事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任免;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的事项; 2、行政提案权使国务院可以及时充分地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反映在行政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和意见。 综上所述,质询权,又称“质问权”,是指具有质问权者(如议员、人民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质问和要求答复的权利。是国家代议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在议会内阁制国家,如英国,形式上确认议员对政府(内阁)有质询权,但往往有种种限制。如质询事先经议长批准;被质询的行政机关或官吏,可以借口“事属国家机密”等理由,拒绝答复。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等提出质询,并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