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评选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文明建筑工地建设,促进施工现场文明达标,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暂行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是指按照《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1998]105号文)的要求检查评分得分值在90分以上,现场安全、整洁、文明、卫生的建筑工地,是本市建筑工地管理的最高荣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综合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评选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远郊区县200万元以上),工程量已完成25%以上的在建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且自开工以来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由总包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政工程向市市政管理局申报,各区、县(市)建委、市政管理局初评合格后,向市建委统一申报评定。 第四条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每半年评审一次,申报初评时间为每年4~5月和10~11月,6月和12月评定。 第五条申报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的施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申报表》。 第六条获得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及项目经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颁发“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标牌及荣誉证书,并记入企业和个人档案,作为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考核的重要依据及评优、评奖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获得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的项目经理,在本企业参加下二个项目投标出任项目经理时,评标增加信誉分2分。 第八条重庆市文明建筑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在施工过程中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取消其称号及相关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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