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 “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增强法治宣传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常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律依据: 《法治宣传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三条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公民应当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