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剥离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回收二是整合。执法类事业单位并不是以上两种硬性改革的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事业编即将改革完成,也有一部分执法类人员和单位仍然维持现状。不过也有部分地市已经抢先一步,出台了相关改革政策。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各地政府对执法类事业单位的三类主流改革方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