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违规事项,不仅有辖区的市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管,没有辖区的县市和区一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管。如,越来越多的部门上下级都设置执法队伍,都上街执法,职责雷同,同一件事,下级部门检查的刚走,上级部门又来了。特别是在一些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和区级部门甚至街道办事处,都管同样的人和同类的事。 法律依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七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县编制主管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乡镇之间因委托执法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 (三)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