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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角诈骗和盗窃间接正犯罪区别
释义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个人盗窃财物价值、入户盗窃次数、盗窃发票数量等。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三角诈骗罪要根据被骗人的权限和地位。
    法律分析
    一、三角诈骗和盗窃间接正犯罪区别是什么
    1、构成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行为人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11、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应根据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来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三角诈骗罪。有权限的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没有权限的为三角诈骗罪。其次,根据规定,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是在公共场所内扒窃次数达到3此以上的可以立案。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构成要件和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诈骗罪的核心条件是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付给犯罪行为人,而盗窃罪则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他人财物。立案标准方面,入户盗窃或公共场所扒窃次数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盗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均可立案。在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三角诈骗罪时,需考虑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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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9: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