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师生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共有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拥有权利,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法律关系是能引起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师生情谊之类的关系,没有法律意义,自然不属于法律关系,就更不用提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了。 二、非职务性的师生关系(比如曾经的老师,或者虽然现在是师生但关系与教师职权无关),这种“师生关系”,双方实质上是平等的自然人,如果发生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三、基于教育职务相关的师生关系,由于教师是代表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能,这种师生关系,本质上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他们一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部分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衡量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标准是看老师和学生是否处于平等地位。 1、以商业服务为主的培训领域,比如驾校、职业培训等,虽然培训老师和学生之间也通常称为师生关系,但一方出钱,一方提供服务,地位平等,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2、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履行国家教育职能领域的师生关系,则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如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一定的监护,保证安全的职责,这些内容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 上下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们有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学校虽不是行政机关,但行使法律授权性行政权力,比如高校招生录取和颁发文凭等。有的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性质,既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理论上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一般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相关纠纷不得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如评定三好学生,评定论文答辩不通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