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3)应邀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应邀参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其他工作调研;(4)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应邀列席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5)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6)以其他方式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十三条: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