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