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泥制品厂怎么办环评?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根据水泥制品加工生产能力,从国家环保部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查询应该做哪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也可咨询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根据生产能力,从国家环境保护部或所在省级环保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中查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也可咨询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委托具有“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环评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在委托过程中应当注意,如果由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必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如果由省级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的报告书,必须具备甲级或者乙级报告书资质;如果是编制报告表,则可由甲级、乙级报告书或者一般报告表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配合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五、审查环评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请环评单位协助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协助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专家审查; 八、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根据合同要求协助环评单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正式上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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