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区别 |
释义 | 客体和主体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主体是指具有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的人,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2、存在形式不同。主体的存在形式可区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人类整体主体; 3、变化趋势不同。处于客体的事物,当作用于某一具体事物出现或者具体到某一事物的时候,就会衍化为主体的形态。处于主体的事物,会在演示层面上表现为客体的形态。 在实践关系中,主体和客体有着相互作用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相互影响;主体和客体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两者表现在,两者互相规定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主体和客体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实践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主体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客体是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行为。举例,买卖合同中,卖家和买家都是主体,买卖的东西就是客体。如果有其他约定事项,比如要求对方送货上门,那么送货上门的行为也是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 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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