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右腿膝盖以上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是交通事故致伤,那么伤残等级为:如果是一肢膝盖以上10公分处截肢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属于5级伤残;如果是两肢膝盖以上10公处处截肢,根据上述标准规定,属于2级伤残;如果是工伤,那么根据最新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伤残等级为:如果是一肢的,根据规定,属于4级伤残;如果是两肢的,根据规定,属于2级伤残。 一、肢体丧失功能的伤残程度评定: 1、伤残程度评定要件。应具有明确的损伤病理基础,肢体有较严重的损伤,如骨折、脱位、韧带断裂、重要神经损伤、局部皮肤肌肉严重损伤等,经治疗终结后,仍存在引起肢体丧失功能的病理性改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检查方法,确证其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要求。初次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肢体功能逐渐恢复的可能。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规定,评定其相当的伤残程度。 下列损伤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1)锁骨骨折致肩关节活动丧失15%以上的。 (2)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或旋转(≧15°)。 (3)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或旋转(≧15°)。 (4)胫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2°)或旋转(≧10°)。 (5)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 (6)累及关节面的骨折,经影像学证实遗留创伤性关节炎的。 (7)尺骨、桡骨、胫骨、腓骨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2、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V级伤残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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