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提高了这四项侵犯财产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新规定结合当前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不仅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予以相应提高,而且不再对地区予以区分。 1、个人盗窃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 2、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盗窃; 3、数额特别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换句话说,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下,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一、盗窃罪量刑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盗窃罪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等情形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