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疾病诊断证明书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医保证号: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诊断部门: 意见: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 人员类别: 单位名称: 医师签字: 年月日(章) 二、疾病证明书注意事项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6、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8、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三、疾病证明书开具和保管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2、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