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您只是赠与给女儿并且办理了过户,则属于女儿和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想让女婿享受房屋的利益。则可以有两个方法。一是做赠与公证,明确只赠与给女儿一人。二是和女儿、女婿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只赠与给女儿一人。或者女儿和女婿写一个婚内协议,明确该房产与女婿无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