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员工恶意诋毁公司 |
释义 | 一、离职员工恶意诋毁公司 具体看诋毁的内容,如果员工所说的与事实不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的资料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员工故意毁坏公司资料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造成较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以按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应予立案标准: 第(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第(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第(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第(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恶意诽谤,影响公司形象,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2、《刑法》第221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诽谤公司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特征是什么?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应当包括认识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实,或者认识到自己所散布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有损他人商誉。 2、行为人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学者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必然会损害他人的商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应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损害他人商誉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均不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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