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全面履行监事会职责: (1)参加董事会决策,并在参与过程中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2)及时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完善巩固例会制度。 2、全面强化合规风险管理。 3、对社团成员进行审计监督。 4、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推进人力资源管理。 一、社会团体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对社会团体行为的处罚规定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