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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境内居民向境外居民支付款项时应按照什么进行申报
释义
    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
    申报的范围:
    1、 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内居民机构因境内交易只能用人民币结算,无法通过外币收付,收付款均无须申报。
    2、 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的外币收付需要申报,人民币暂时无须申报。
    3、 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机构通过境内银行的收付都需要申报。
    4、 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无须申报。
    5、 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外币收付需要申报,人民币收付仅在涉及资本项目、货物贸易进出口、代发工资和收付款人在同一家法人银行内的收付款需要申报,其他人民币收付款暂时无须申报。收付款人在同一家法人银行内是指收付款人的账户在同一家银行,不区分分行总行,比如都是中国银行开户,一个在北京分行,一个在上海分行,也需要申报。
    6、 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机构通过境内银行的收付都需要申报。
    法律依据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条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
    (一)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
    (二)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三)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涉外收付款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此外,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的涉外收付款、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及其他特定情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涉外收付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居民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应由经办银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代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无需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
    上述发生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统称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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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