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法院的职能,通俗的讲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且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居中裁判和依法执行。因此,必须明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身与法院无关,法院只能依法裁判、依法执行,如果当事人因为提供不了充分的证据而败诉与法院无关、因被执行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无证据证明被执行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不具备执行所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那么即使是“郁闷”也只好等待条件具备时再予以执行,这些也都怨不到法院的。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