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
释义 |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但截止到2018年,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因为有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一、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1、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的职工受过外伤后,受伤的脊柱患有关节炎并长期伴随着腰痛。 2、腰椎间盘突出但没有做手术的职工。 3、手掌、脚掌的植皮面积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十的职工。 4、身体有某些部位骨折但痊愈后没有大碍。 5、患有职业性的白内障患者,但经术后矫正视力的职工。 工伤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十级伤残表现为: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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