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学校这种做法是很恶劣的、也是很缺德的这样做法等于重点放在少数成绩好的学生身上,放弃大多数差班生,同时严重伤害了差班生的自尊心,还让其他学生和老师看不起。这不该是育人的学校领导和老师的恶劣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以此规定来衡量,可以说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学有违法之嫌,这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