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产房是可以购买的,但需确认是否是经过总后勤部的审批的军产房,以防止因无正规手续导致的购房合同无效等情形,造成个人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第四十四条有偿转让军队房地产(含合建、换建、兑换,下同),由总后勤部审批。有偿转让的军队房地产必须经过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国家建设项目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需占用军队房地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被占用房地产的价值获取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