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没有原发票不可以作废。只有把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全部拿到之后才能作废发票。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相对应的红字发票,购买方把红字发票入账。购买方在月度申报纳税的时候,把这笔已勾选认证的进项税额,填报到进项税额转出一栏即可。当月已勾选发票未确认的,可以撤销勾选,如果已经做了确认的,勾选结果不能撤回。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