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撤销的婚姻的效力要分情况。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在撤销之后是没有效的。可撤销的婚姻包括被胁迫或者限制自由结婚的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还有被隐瞒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一、可撤销婚姻的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如下: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我国关于婚姻效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