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法律依据:《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