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不用暖气不缴费犯法吗 |
释义 | 不犯法。取暖政策是地方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一、天津市供暖标准是多少度 天津市供暖标准是18摄氏度。 根据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二、供暖费滞纳金最高上限 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没有上限,滞纳金归供热部门所有。用热户应在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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