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只要伤残鉴定报告吗 |
释义 | 伤残鉴定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一、交通事故赔偿技巧有哪些 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该原则是保险法持有的原则。 (1)该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即,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如果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但毫无损失,反而可获得赔偿或保险金,这就会诱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促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消极地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不采取必要的预防、补救措施。 (2)保险利益三要件: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 合法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经济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确定性,是指该种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即财产如有损害,投保人就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保管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认为对投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究诚信,恪守诺言,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某一保险事故中,如果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责任。 4、其他原则 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三、家庭财产保险赔偿是如何的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具体如下: 1、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6、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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