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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中的辩论权种类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抗辩权的三种种类,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根据相关法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应同时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先履行;应先履行的一方若证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分析
    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拓展延伸
    诉讼程序中的辩论权种类及其重要性
    诉讼程序中的辩论权种类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各方享有的不同形式的辩论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申辩权等。辩论权种类的重要性在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各方在法庭上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益。陈述权使当事人能够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质证权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辩论权使当事人能够针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辩驳;申辩权则使当事人能够就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论。这些辩论权种类共同构成了诉讼程序的基石,确保了公正的审判和法律的实施。
    结语
    综上所述,抗辩权的种类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互负债务时,应当根据先后履行顺序进行债务履行,并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此外,先履行一方如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无法履行,可以中止履行。在诉讼程序中,不同的辩论权种类确保了当事人在法庭上平等行使自己的权益,包括陈述权、质证权、辩论权和申辩权等。这些权利构成了诉讼程序的基石,保障了公正审判和法律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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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0: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