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如下: 1、距前一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相符; 3、公司连续两年盈利;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规定的日期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全部普通股股东; 7、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原有的30%; 8、配售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配股前最新公布的该公司财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 一、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流程是什么 (一)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二)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四)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的有关规定参照前述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所述内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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