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如果个人明确拒绝的,不能公开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