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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什么批准后
释义
    在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时,应当经本机关集体审核研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举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应当对接受的检举、控告件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因此,在处理检举控告件时,承办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仔细调查核实,并制定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措施。此外,承办机关应当在处理过程中积极与检举控告人沟通,及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具体到提到的问题,“经本机关集体审核研究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报”的规定是指,承办机关在制定最终处理意见和措施时,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上报处理结果。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处理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如果检举控告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诉,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举控告人不满意承办机关的处理结果,还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护权益?如果检举控告人对承办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请求重新核查处理,并说明理由和证据。上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是否需要重新核查处理或者修改,或者认为处理结果无误,均需及时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此外,如果检举控告人认为承办机关的处理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检举控告件时,承办机关应当认真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实进行核查处理,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检举控告人也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共同促进监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应当对接受的检举、控告件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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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8: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