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及缴足出资的期限。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