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离婚购房政策 |
释义 | 现下在北京,单身京籍人士限购一套住房,京籍居民家庭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连续缴纳五年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假离婚”可以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通常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所有房产划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净身出户”、恢复单身,即可按照二套房的房贷标准再购买一套房产。 一、上海住房限购政策后的购房资格 1、不论什么家庭,最多只能购买2套住房。上海户籍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家庭最多只能购买1套住房。 2、满足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家庭,已婚的最多只能购买1套住房,单身的不能购买住房。 3、不满足条件的非上海市户籍家庭,不能在上海市购买住房。满足条件的非上海市户籍家庭,是指网签日期前夫妻双方任何一方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纳满60个月的社会保险(俗称“社保单”)或个人所得税税单(俗称“个税单”)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 4、非上海家庭在沪范围内家庭名下无任何住房且符合网签日期前夫妻双方任一方63个月内累计正常缴纳满60个月的社保单或个税单,限购1套住房。非上海户籍成年单身不能购买住房。 5、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的限购政策是:根据上海市2018年7月2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购房审核的操作细则》,限购政策如下: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提供符合有效期内在沪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1年的本市劳动合同及相对应的个税单或社保单且名下无住房的,可在本市购买1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6、上海在读博士的购房政策是:非上海户籍人士因就学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若已婚、家庭名下在沪无住房且为在沪在读博士,至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至学校开具博士在读证明,在沪可购入1套住房。 二、北京购房新政策 1、按照北京购房政策,有没有买房资格,主要看两点:户口和名下住房数量。户口可以分为:北京户口(包括北京集体户口)、外地户口、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名下住房数量考核标准分为两类: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未婚先孕者)名下的房产数量和已婚人士家庭内成员(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拥有的房产数量。 2、北京户籍人士:出生自带买房资格但有数量限制。单身(未婚、离异、丧偶、未婚先孕)且名下无房者,限购1套;若已婚,以家庭(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限购2套。外地户籍人士:需满足限购条件且限购1套;获得北京买房资格时限:至少5年。 3、具体限购条件如下: 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纳税证明(指个人所得税)或者在北京连续满五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其中个税满5年可以断月不能断年,社保必须连续缴纳60个月; 有北京合法有效的暂住证; 购房人在北京没有房屋,如果已经结婚,夫妻双方在在北京没有房屋;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居住满一年且限购1套;获得北京买房资格时限:至少1年。 4、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如果想要在北京买房,至少要符合3个标准: 要在中国内地居住满一年; 除想要购买的房屋外,在中国内地没有第二套房产; 所购房产仅用于自用自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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