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质押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承兑汇票质押有些注意事项,权利质押合同(出质人盖章确认); (二)核保书(出质人盖章确认),需双面打印(若分页打印,需担保人加盖骑缝章); (三)活期保证金冻结通知书(回款保证金账户); (四)质押票据回款保证金承诺书; (五)质押银票的贸易合同复印件(由出质人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贸易合同需注明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六)结算,如没有明确说明,企业需出具结算方式说明。 (六)与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贸易合同相对应的增值税票复印件(为销货方记账联),该复印件上需加盖税票专用章(税票专用章为复印件),企业需在增值税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增值税票所记载的商品名称应与购销合清单所列商品名称一致); (七)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含背书); (八)查询查复书(对他行票据中所有同城票据实行双人实地查询,其中一人必须是会计人员,经办会计人员与客户经理签字或盖章;非同城、大额的统一由账务中心进行电查,并由经办会计人员与会计经理签字或盖章); 一、汇票质押的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一)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当然,这时可能发生背书人向被背书人请求返还超过金额的问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三)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五)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汇票质押的方式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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